近日,江蘇無錫市民錢先生反映,自己開車時嘴里叼了一支牙線棒,卻莫名收到張處罰單,違法行為是“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受到警告處罰。錢先生在交管12123App上反映,管理員回復表示,嘴里叼牙線棒如果存在分散駕駛員注意力、影響駕駛操作的行為,屬于妨礙安全駕駛。11月12日傍晚,記者從無錫宜興市交管部門獲悉,經復核,原認定不當,已依法撤銷。
交通執法必須有法可依。司機開車時嘴里叼了一支牙線棒,被被認定屬于“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無疑缺乏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據,最終當地交管部門撤銷處罰,是對枉法裁判的及時糾正。筆者認為,枉法裁判有損執法公信力,本案例不能止于撤銷,執法部門應當深刻反思,執法雖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但必須嚴謹審慎,維護公平正義。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應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禁止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列舉了禁止接打電話、看電視等具體違法行為,但并未具體列舉“叼牙線棒”是否屬于此類行為。也就是說,開車叼牙線棒是否違法,并無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僅憑司機嘴叼牙線棒的單一動作,就簡單認定為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那么,開車時嚼口香糖、橄欖等也算違法了,顯然有些荒唐。可見,自由裁量不能枉法裁判,否則會導致實際執法標準混亂,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偏差,將嚴重損害執法的公信力。
事實上,從法律角度分析,開車時嘴里叼牙線棒是否違法,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安全駕駛”。交管部門在實際執法中,通常以行為是否分散注意力、影響操作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例中,當事人錢先生稱自己雙手握方向盤、目視前方、駕駛姿勢規范,并未因叼牙線棒而分心或影響操作。不可否認,叼牙線棒可能在突發情況下影響反應速度或操作穩定性,如牙線棒掉落、口腔動作干擾注意力等,但不能將潛在風險,視為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如此“寧錯勿漏”的執法傾向,具有主觀隨意性,可以說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一次枉法裁判,有何公平正義可言。
當地交管部門及時糾正“錯案”,有錯即改值得肯定。但需要反思的是,應以案為鑒,采取措施杜絕類似枉法裁判現象。一方面,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時,可以通過車載DVR視頻分析駕駛人視線軌跡、操作連貫性,結合交通事故大數據等進行綜合分析,避免主觀臆斷造成枉法裁判,使處罰決定基于客觀證據,充分體現法治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細化“妨礙安全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清單,并對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必要的限制,讓執法真正有法可依,經得起公眾的質疑和時間的考驗。這樣,才能防止“冤假錯案”,有力維護執法公信力,推動社會法治進步。
此外,廣大駕駛人員也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開車時“叼牙線棒”盡管未違法,但畢竟存在潛在的隱患和風險,也應能避免的盡量避免,從而排除隱患降低風險,最大限度保障道路和出行安全。(丁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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