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周邊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其中,一所學校附近某超市因售賣1袋4元錢的過期零食,被法院判決支付消費者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食品安全無小事,涉校園食品安全尤為重要,一旦超過保質期存在安全隱患,將對孩子們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威脅。這家超市售賣1袋4元錢的過期零食,卻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無疑具有強大的震懾力。筆者認為,這起“售賣4元過期零食賠償千元”的典型案例,給商家上了一堂普法課,警示商家必須售賣合格的食品,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顯示,2025年4月22日,顏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學時,在學校附近某超市花費4元為子女購得零食1袋。食品包裝上記載生產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保質期為9個月。顏某發現買到了過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賠償未果,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買到無安全保障的過期零食,依法維權索賠,無疑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但價值1元零食索賠高達千元,是否是“獅子大張口”?這是本案例的關注焦點,也是令不少商家質疑的地方。
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由此可見,顏某提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的要求,完全具有法律依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而超市為自身過錯付出250倍賠償的代價,一點也不冤。
食品安全就該零容忍。這起典型案例教訓深刻,也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一方面,警示商家必須重視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加強臨期食品監督管理,對過期食品及時下架處理,既防止銷售過期食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另一方面,讓消費者知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識,在購買食品時注意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確保在保質期內。如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舉報此類違法行為;一旦不慎購買了過期食品,也應當像顏某一樣依法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消費者也應注意食品安全問題,購買食品時盡量選擇正規超市或商店,不要選擇無證經營店鋪或攤點,也不能貪圖便宜,給孩子購買一些“三無”零食。此外,還應當留意食品的貯存條件,確保食品放在標簽要求的條件下貯存,千萬不要食用過期或已變質的食品。(丁家發)
- 2017-01-20隴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隴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隴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隴周刊(2017年 第6期)
西北角
中國甘肅網微信
微博甘肅
學習強國
今日頭條號










